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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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客戶及受益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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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得代理受託人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第三人,以經本會核准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