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