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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