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2.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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