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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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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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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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或專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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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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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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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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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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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符合信託業法所定專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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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人、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不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及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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