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32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1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6162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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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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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將併購事項交由審計委員會審議之董事會及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合理性之審計委員會說明下列內容,並於該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事由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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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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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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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決議時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併購交易的潛在利得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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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併購資訊公開時,應同時揭露前項各款及下列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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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決議時迴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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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決議時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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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除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者外,應向股東會報告前項各款所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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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採公開收購方式併購其他公司時,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本規範第二條相關資訊揭露規定辦理資訊公開。在資訊未公開前,不得發布已掌握之股權資訊,以免造成相關公司股價異常波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