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32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1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6162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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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自願性揭露併購案之要件)
- 為維護股東權益,對於進行中之併購案在董事會決議之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採自願性揭露方式對外公開,惟應審慎考量資訊揭露之必要性且揭露之內容必需與事實相符並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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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公司各方已達成原則性之共識,並簽署併購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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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有能力完成併購,且認定此事件重大有公開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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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聞與事實相似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