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32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1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6162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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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對外界傳言或查詢之回應方式)
- 外界對本公司有進行併購之傳聞或查詢時,本公司回應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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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訊息須待參與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可對外公開揭露。對外界傳聞或查詢,應以不予置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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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並無與任何其他公司進行併購計畫,對於外界傳聞或查詢與事實不符,本公司應予以否認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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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曾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磋商,惟併購計畫已不可行而終止,對外界傳聞或查詢,本公司應予適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