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32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1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6162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第7條 (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1. 本公司有關併購資訊之公布或澄清,應由公司負責人、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負責處理,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範圍為限,面對外界詢問時,應不任意透露聘用之顧問、可能併購對象或可能併購條件等訊息,並應遵守本守則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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