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502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40條條文,除第10條及第14條第4項第1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