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08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自即日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認可有效期間原則為一年,若境外基金機構連續三年獲得本會之認可,得於第三次獲認可之次年申請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但本會仍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並視個案具體情況審酌境外基金申請案之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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