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08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自即日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境外基金機構於前述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4個評估指標者,得適用1項優惠措施;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5個以上評估指標者,得適用2項優惠措施:
    1. (一)放寬總代理人設置產品分析人員之配置人數標準:本會101年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3號函附件3之人員配置規範,要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若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超過新臺幣100億元且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比重超過50%,則應依符合條件之基金檔數x2,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品分析人員;若合格者,前開權重可由2調降為1。
    2. (二)放寬總代理人設置通路服務人員之人數規範,得適用低一級距的通路服務人員最低應配置人數。
    3. (三)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之審查期間。
    4. (四)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
    5. (五)放寬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3檔。
    6. (六)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範圍內,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例如:保本型境外基金、指數型境外基金,以及與同類型投信基金投資規範不符之境外基金,例如:以投資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等。
    7. (七)放寬於認可期間內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或單一境外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惟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據點有重大違規情事,本會將廢止前開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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