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受益人印鑑遺失、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載明受益人姓名或名稱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連同新印鑑卡交經理公司或其代辦受益憑證機構辦理,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查核認可登記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除另有聲明外,當日生效。
-
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者,本國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受益人應檢具申請函文或變更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