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益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攜帶受益憑證,填妥買回申請書並加具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留存印鑑或簽名。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或親赴經理公司或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申請買回。
  2.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後依各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辦理撤銷該買回之申請者,應填妥撤銷買回申請書並加具留存印鑑或簽名之及繳回買回申請書受益人留存聯,向經理公司或原申請買回之機構辦理撤銷買回之手續。受益人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受益憑證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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