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益人請求分割受益憑證,或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或撤銷買回之請求,或因受益憑證部分毀損而仍可辨認其主要部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名稱、受益權單位數、受益憑證編號、轉受讓欄等)或因其他原因而需換發受益憑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1. 一、申請書。
    2. 二、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於收齊有關證件後,應在名簿上登記,於七個營業日內換發新受益憑證。
  3. 申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保管受益憑證之合併換發,經理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消除前手及過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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