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由受益人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送交經理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過戶申請書留存聯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 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送交經理公司,逾期未辦理者,經理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 三、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或法院網站公告紙本一份送交經理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經理公司申請補發新受益憑證。
    4. 四、申請人撤銷其掛失時,應填具受益憑證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經理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
  2. 經理公司於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其遺失受益憑證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時,申請人並應檢附該受益憑證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
  3. 受益憑證如在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經理公司應於受理第一項之掛失、補發及其撤銷時,即時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通知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商。受益憑證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收益分配等從屬權利,經理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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