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受益憑證背書後送交經理公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經理公司,經理公司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其質權消滅時,應向經理公司為消滅質權之登記。
  2.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受益憑證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相關規定向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機構申請辦理,並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受益權單位數及收益分配約定事項通知經理公司辦理登記。
  3.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基金分配收益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經理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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