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7302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56324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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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副總經理以上主管人員應每三年參加財富管理13小時之在職訓練,其餘之主管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應每三年參加財富管理21小時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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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人員參加財富管理在職訓練,通過訓練者,可抵免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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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財富管理在職訓練於可抵免前項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之時數範圍內,證券商得適用本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有關自訓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財富管理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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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其訓練應依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相關訓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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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業務種類,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相關人員之訓練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