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並報經本會備查之格式,於次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資料傳輸至證券商同業公會。
  2.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向信託業同業公會申報信託帳之相關報表,應以副本申報證券商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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