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各項作業程序與機制,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內部稽核部門或法令遵循部門應定期審核各項規則內容,確保符合法令規定及加強查核本項業務執行情形,以控管作業、交易程序符合內部規範及法令規定。
  2. 內部稽核部門應對瞭解客戶之評估作業、客戶投資額度與範圍之合適性及洗錢防制等作業執行情形加強查核,檢討相關控管及機制建置成效。
  3. 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設置專責之內部稽核人員至少一人。
  4. 前項內部稽核,得同時擔任財富管理業務及證券業務之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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