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財富管理業務係指證券商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業務人員,依據客戶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 (一)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2. (二)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或辦理資產配置。
  2. 前項所稱高淨值客戶之條件,由證券商自行依據經營策略或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專業投資人之條件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