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2. 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3. 期貨商總經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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