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內部稽核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
三、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