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1.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2.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3.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4.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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