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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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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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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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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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