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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