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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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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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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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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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