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之1、第11條、第20條之1、第21條;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條文,除第7條之3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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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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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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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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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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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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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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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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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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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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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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