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06886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點、第1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2號函)

所有條文

  1. 財務狀況
    1. (一)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櫃、上市公司及未上櫃、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
    2. (二)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申請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暨母子公司間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對其財務狀況之影響。
    3. (三)申請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4. (四)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之轉投資事業
      1. 1.申請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達二0%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最近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營運情形及獲利能力。
      2. 2.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股利分配情形及海外轉投資事業獲利匯回金額。
      3. 3.申請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占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0%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二0%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一0%計算之:
        1.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3.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5. (五)申請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未屆至且採內含價值法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股票上櫃後所產生之費用對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6. (六)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者,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7. (七)推薦證券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