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06886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點、第1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業務狀況
    1. (一)營業概況
      1. 1.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主要銷售對象及供應商(年度前10名或佔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進貨淨額5%以上者)之變化分析-應列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主要銷售對象之名稱、金額及佔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主要銷售對象、價格及條件之變化原因並分析是否合理,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並簡述申請公司之銷售政策;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各主要供應商名稱、進貨淨額佔當年度進貨淨額百分比及其金額,分析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主要供應商名稱、價格及條件之變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有進貨集中之風險,並簡述申請公司之進貨政策。
      2. 2.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應收款項變動合理性、備抵損失提列適足性及收回可能性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2. (二)存貨概況
      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存貨淨額變動合理性及去化情形、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適足性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 (三)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業績概況:
      1. 1.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之情形。
      2. 2.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
      3. 3.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二0%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變動之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
    4. (四)併購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評估併購之目的、效益、交易合理性等因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