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06886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點、第1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2號函)

所有條文

  1. 評估報告總評
    1.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2. (二)具體說明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至少應說明之內容如下:
      1.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2. 2.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5.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3.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本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利)。
    4. (四)總結
      1. 1.推薦證券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櫃之依據。
      2. 2.推薦證券商就外國申請公司總結評估說明其風險事項時,並應列示其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及外匯管制,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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