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06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列明本國發行公司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或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或申請創新板上市之發行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評估有無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七款第二目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規定情事,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1. (一)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歷次降低對發行公司持股之緣由、比例、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價格及對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是否經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二)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發行公司持股有因放棄認購發行公司現金增資股數者,就發行公司歷次現金增資價格訂定依據、所洽特定對象標準,是否取具獨立專家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書,經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並依其相關釋股作業程序執行。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已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列明發行公司設置之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依我國證券法令規定辦理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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