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06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得視發行公司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公司目前營運狀況及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本獨立公正立場出具審查意見,俾利評估。
  2. 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之風險事項時,得委請專家就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事項,本獨立公正立場出具審查意見。
  3. 如委請專家出具審查意見時,應評估專家之專業資格、其技術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賴及其客觀性;採用專家審查意見作為評估依據時,應評估專家所用資料之來源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是否適當與其前後一致性。
  4. 專家之審查意見僅作為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之參考,不宜於評估報告中提及,承銷商仍應就專家之審查意見及其他所蒐集足夠適切之佐證文據綜合評估並出具具體結論,並確實負起最終之評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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