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06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業務狀況:
    1. (一)營業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應列明
      1. 1.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銷售對象及供應商(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之變化分析-應列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銷售對象之名稱、金額及占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主要銷售對象變化情形之原因並分析是否合理,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並簡述發行公司之銷售政策;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各主要供應商名稱、進貨淨額占當年度進貨淨額百分比及其金額,並分析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供應商之變化情形。
      2. 2.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備抵損失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可能性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2. (二)存貨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 (三)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業績概況(若屬申請創新板上市者,評估期間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1. 1.列表並說明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情形。
      2. 2.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
      3. 3.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
    4. (四)併購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評估併購之目的、效益、交易合理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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