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06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評估報告總評
    1.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2. (二)承銷價格
      1.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2. 2.發行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4.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5.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發行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3.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利)
    4. (四)總結:
      1. 1.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發行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 2.承銷商總結評估說明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之風險事項時,並應列示其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評估說明外國發行公司所採行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3. 3.依據對發行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發行公司上市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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