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679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4點之2,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1.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設立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與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募集設立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本次發行人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二)。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募集設立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2. 二、就公司籌設經過(包括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之組成分析、股權分散情形、關係人持股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3.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 (一)與發行人常年法律顧問、發行人委請填報其募集設立案件法律事項檢查表之律師或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為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
      2. (二)於最近一年內曾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3. (三)與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2. 2.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4. 三-一、說明發行人委請填報其案件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未具有伍、三、(二)及(三)所列情事。
    5. 四、就發行人所屬行業現況及發展趨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6. 五、就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1. (一)營業計畫書之研擬方式、程序、資料來源及參考依據。
      2.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 1.業務範圍:主要產品或業務項目,及所營業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 2.經營原則與方針: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及其風險性、成長性及可行性。
        3. 3.業務發展計畫: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競爭策略及其達成可能性。
        4. 4.具體執行方案:
          1. (1)營業場所設施:選擇營業場所與工廠地址之考慮因素與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及其合理性。
          2. (2)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及其是否符合規定?
          3. (3)組織結構:各部門之功能、職掌與權責劃分及其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提高經營成效?
          4. (4)人力需求規劃: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陞遷、考核、薪資制度與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及其合理性。
          5. (5)財務規劃及資金運用計劃項目及其合理性。
        5. 5.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產銷計畫及財務預測,暨其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
        6. 6.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格式如附表十三)。
        7. 7.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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