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679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4點之2,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566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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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有價證券持有人本次申報公開招募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公開招募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價格訂定是否充分說明,及其動機與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三)。有價證券持有人或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公開招募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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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發行人所屬行業現況及發展趨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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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參、三、(二)之規定,於本次公開招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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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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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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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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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開招募之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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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格式如附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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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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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有價證券持有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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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開招募後對於證券市場及發行人股價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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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