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38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132號函發布,自111年11月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買方欲參加履約者,應於本契約到期日提出聲明。但價內部位依最後結算價與其履約價格計算之差額符合本公司公告之範圍者,除買方事先聲明放棄履約外,視同參加履約。
  2. 期貨商應於本公司規定作業時間內提出參加或放棄履約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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