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38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132號函發布,自111年11月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2. 前項所稱之價內部位,係指最後結算價高於履約價格之買權部位,及最後結算價低於履約價格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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