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38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202132號函發布,自111年11月9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本契約權利金報價單位為點,每點之價值為前條之契約乘數。
-
除另有規定外,權利金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
一、報價未滿十點:零點一點。
-
二、報價十點以上,未滿五十點:零點五點。
-
三、報價五十點以上,未滿五百點:一點。
-
四、報價五百點以上,未滿一千點:五點。
-
五、報價一千點以上: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