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91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5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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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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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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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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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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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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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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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日期及發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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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指數之詳細內容(包含指數編製機構及指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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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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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價格訂定方式、投資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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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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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數投資證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指數投資證券絕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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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數投資證券為無優先受償順位、無擔保之有價證券,且不保障本金、無第三方保證。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僅承諾,在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或提前贖回後支付投資人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另扣除投資手續費用或追蹤費用。以國外指數為標的之指數投資證券,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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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回可領回金額,可能因市場波動、發行證券商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低於原始投資本金(最壞情形下可能為零),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了解本指數投資證券之風險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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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不得以其已取得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其擬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其擬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上櫃,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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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證券商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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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蹤指數成分為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所組成之指數投資證券(以下簡稱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除刊印前款文字外,並應說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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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之指標價值計算基礎,包含現貨、期貨、選擇權之價格,且期貨價格可能高於、等於或小於現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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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及選擇權變動風險及交易策略於何種市場環境下績效表現較原型指數易受變動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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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之價格取決因素,包含標的價格、市場利率水準、造市商造市行為、波動度、匯率、通貨膨脹、再投資、稅賦、信用風險、成分股公司之股利政策、漲跌價格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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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包含期貨選擇權多空沖銷策略,持有多空沖銷之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多空部位,其風險可能高於單純持有看漲或看跌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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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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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用之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