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51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遞移至第11條、第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16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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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深度偽造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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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使用影像視訊方式進行身分驗證應強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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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宜定期辦理涵蓋深度偽造認知及防範議題資訊安全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