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51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遞移至第11條、第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16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5條 (社群媒體安全控管)
  1. 證券商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1. 一、訂定證券商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以規範員工使用社群媒體之行為。
    2. 二、就開放員工使用之社群媒體類型評估其風險程度(例如資料外洩、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就高風險部分採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3. 三、經營官方社群媒體之資訊安全控管辦法:
      1. (一)檢視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及標明其風險。
      2. (二)標示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字號。
      3. (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並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
    4. 四、制定異常通報及申訴處理機制:
      1. (一)經營官方社群媒體之管理單位,宜不定時監看該社群媒體之討論內容,並針對不適當言論或異常事件,進行必要之通報或處置。
      2. (二)官方社群媒體應標示客戶申訴聯繫方式及處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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