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51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遞移至第11條、第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16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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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資通安全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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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及應用新興科技除應遵循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等相關規範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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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