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51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遞移至第11條、第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16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條 (用詞定義)
  1. 一、雲端運算服務:透過網路技術達成共享運算資源之前提下,提供使用者具備彈性、可擴展及可自助之服務(如:IaaS(基礎架構即服務)、PaaS(平台即服務)、SaaS(軟體即服務))。惟本自律規範定義之雲端運算服務不包含建置組織內部且僅對內提供服務之私有雲。
  2. 二、社群媒體:一種結合科技、社交互動與內容創造之網路應用,允許創造或交換使用者產出內容;且透過此高度互動的平台,個人及群體可以分享、共創、討論並修改使用者產出內容,惟本自律規範定義之社群媒體不含組織內部溝通使用之社群媒體或平台。
  3. 三、行動裝置:一種具有資料運算處理、儲存與網路連線功能之可攜式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與PDA等裝置,惟本自律規範定義之行動裝置僅限可用於處理組織內部定義之敏感性事務且可直接連接組織網路設備、服務之行動裝置。
  4. 四、員工自攜行動裝置(BYOD):非屬組織行動裝置用於處理組織事務、直接連接組織網路設備或服務。
  5. 五、物聯網設備:指具網路連線功能之嵌入式系統設備及其周邊連網之裝置(如:感測器)。
  6. 六、電子式交易驗證:指以組織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前對使用者身分驗證資訊進行確認。惟本自律規範定義之電子式交易驗證僅適用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系統,不包含電話語音、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簡稱DMA)、主機共置(Co–Location)等服務型態。
  7. 七、深度偽造(Deepfake):指使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涉及真實人物實際未發生的行為舉止影像紀錄、動態圖像、錄音、電子圖像、照片及任何言語或行為等技術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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