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97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並自發文日起3個月後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146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配售作業流程,並包括下列要點:
    1. 一、啟動之標準與依據。
    2. 二、配售額度之原則、方式及頻率、配售作業規則(例如採抽籤制或依登記預約時序等方式、抽籤時間及地點、抽籤規則等機制及公告中籤名單事宜、登記之開放及截止時間、登記方式及分配規則等)。
    3.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比例。
    4. 四、配售資訊揭露項目與揭露方式。
    5. 五、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6. 六、結束之標準。
    7. 七、內部人參與ETF配售之利益衝突防範規範。
    8. 八、其他注意事項。
  2. 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須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於特殊情形自行控管額度致發生超額申購之情形。另如擬針對不同(例如:類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訂定不同啟動標準或配售作業流程,亦應明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3. 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如採抽籤之配售方式,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督,並得邀請基金法律顧問、基金簽證會計師或本公會派員監督。
  4. 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售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於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應公告之項目包括:
    1. 一、啟動之依據。
    2. 二、配售作業規則。
    3.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額度。
    4. 四、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5. 五、提醒投資人潛在投資風險等其他注意事項。
  5.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申購書件內載明內部人定義,由申購客戶確認是否屬期貨信託公司之內部人,並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配售作業。
  6.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辦理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料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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