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97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並自發文日起3個月後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146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以顯著方式及容易瞭解文字內容揭露下列事項:
    1. 一、投資策略、產品特性(包含每日重新平衡、每日複利計算),及追蹤標的指數之方式(譬如追蹤一般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直接追蹤槓桿指數或反向指數者)。
    2. 二、其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報酬率,僅限於單日。
    3. 三、為策略交易型產品,不適合長期持有,僅符合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4. 四、以實際案例說明,每日複利計算下,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一般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追蹤槓桿指數或反向指數者,亦同。
    5. 五、投資風險。
  2. 期貨信託事業應對投資人進行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之教育宣導,協助投資人瞭解該等期貨ETF產品之風險及特性,並應於公司網站以圖表方式顯示下列資訊,供投資人參考:
    1. 一、每日盤中自行計算之槓桿指數及反向指數之變動情形。
    2. 二、每日收盤後,指數編製公司所編製或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計算之槓桿指數及反向指數之歷史走勢圖及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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