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7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主管機關依前條監視報告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依本法之規定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2.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如有違反前項措施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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