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7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告,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犯罪情事,應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於每月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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