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7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得與本國或外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之合作協定。
  2. 前項協定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3.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第一項市場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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