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10909號令 修正發布第23條格式八之七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發行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當發行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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